農藥登記證號:PD201112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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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證持有人:江蘇瑞東農藥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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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藥名稱(chēng):吡蟲(chóng)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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劑型:水分散粒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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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性及其標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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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成分及其含量:
吡蟲(chóng)啉7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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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:
作物/場(chǎng)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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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治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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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藥量(制劑量/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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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用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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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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蚜蟲(chó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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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-3克/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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噴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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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技術(shù)要求:
1、防治菜蚜在蚜蟲(chóng)發(fā)生始盛期噴藥防治,注意噴霧均勻。 2、施藥時(shí)應選早晚氣溫低、風(fēng)速小時(shí)進(jìn)行,晴天上午8時(shí)至下午5時(shí),氣溫高于28度時(shí)應停止施藥。 3、本品對瓜類(lèi)、豆類(lèi)等作物較敏感,施藥時(shí)應避免藥液飄移至上述作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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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(chǎn)品性能:
本品為一種內吸性殺蟲(chóng)劑,具有胃毒和觸殺作用,持效期較長(cháng),對刺吸口器害蟲(chóng)蚜蟲(chóng)有較好的防治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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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
1.不宜在強陽(yáng)光下噴霧使用,以免降低藥效。 2.施藥間隔期10天,最后一次施藥距采收間隔期為14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2次。 3.建議與其他作用機制不同的殺蟲(chóng)劑輪換使用,以延緩抗性產(chǎn)生。 4.本品對蜜蜂、家蠶、鳥(niǎo)高毒,施藥期間應避免對周?chē)淙旱挠绊?,開(kāi)花植物花期、蠶室和桑園附近禁用。禁止在河塘等水域清理施藥器具。 5.施藥時(shí)要注意防護,如戴口罩、防護帽等;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不得接觸。施用過(guò)程中產(chǎn)生的殘剩藥劑和廢舊包裝物不能隨意丟棄,應作統一處理,清洗施藥器具的水不能污染魚(yú)塘、河流等水體。 6.赤眼蜂等天敵放飛區域禁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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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毒急救措施:
本藥劑對眼睛、皮膚有輕度至中度刺激性。使用中或使用后若感覺(jué)不適,應立即停止工作,采取急救措施。如不慎濺入眼內或皮膚上,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;如有誤食,清醒者可催吐,并隨帶此包裝速去醫院診治,無(wú)特效解毒劑,對癥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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儲存和運輸方法:
1.本品應存放于陰涼、干燥、通風(fēng)、防雨處,遠離食品、飼料、飲料,置于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,并加鎖保存。 2.運輸時(shí)應避免陽(yáng)光直射和雨水淋灑。 3.運輸中包裝件堆碼高度不應高于3.0米,裝卸時(shí)輕拿輕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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